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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校发〔2026〕21号 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2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师校发〔2026〕21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6年4月30 日


 

 

 

北京师范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师校发〔202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房屋修缮、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园林、信息网络等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学校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且在学校财经处核算或在校园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核、结算编制依据审核、清单套用与工程量计量审核、定额套用与费用计取审核、材料与设备价格审核等。

第四条内部控制审核主要审核建设工程项目自立项阶段至竣工结算阶段各管理环节内控流程的合规性、健全性及有效性。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履行情况,包括工期、质量、付款等条款执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相应处理。重点审


 

 

 

 

查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核实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核查拆除项目中具有残值的材料、设备等, 是否办理移交手续或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处置。

第五条 结算编制依据审核主要审核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取费文件等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工程资料等要求。

第六条 清单套用与工程量计量审核主要是对照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资料,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审核分部分项等工程量及清单套用的准确性,防止重算、错算。

第七条 定额套用与费用计取审核主要审核定额子目选用是否恰当;各项费用如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取费标准计算基数和费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材料与设备价格审核是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进行核实,检查其是否与合同约定价格、市场价格等相符,价格调整依据是否充分。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 根据审计立项情况,审计处按照学校服务采购相关规定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组建由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处人员共同构成的审计组。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号)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办理工程结算,出具审核意见书(须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 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做出书面承诺。学校审计处有权对有问题的资料予以退回、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

第十条 送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相关决策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概(预)算、入围通知单、比选备案资料等;

(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质量验收文件,包括: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有关资质证书等资料,如委托监理单位,还需要监理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证书等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结算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委托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各种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附图及现场签证等;

(七)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及价差计算明细表;

(八)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如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


 

 

 

 

情况说明、施工记录、工程款支付文件等。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接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对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告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一次性补充完善提交资料。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审计立项,组建审计组。

第十二条 审计组视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方法、步骤和人员分工。

运用检查、核对、测量、分析、市场询价等方法,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审计过程中,对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审议,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初稿,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对于大型或较复杂项目,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审核报告初稿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审议,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过程、审计结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批后,送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送审资料缺失、内容不实、无法满足审计需求等)、施工单位不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5 个工作日未按要求提供必要资料、未合理说明原因、明显拒绝配合相关审计事项)等原因,造成审计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的,审计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审计处按规定终止审计程序,及时向学校汇报相关情况并返还全部送审资料或出具单方审计报告。同时,因资料缺陷或施工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终止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后果。被终止的审计项目,在符合送审条件时,可以再次送审。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送审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所有归档资料交学校档案馆保管,未经审计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外借。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实行双轨制保存,保存期限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咨询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咨询费用,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及审计业务委托书的约定执行。审计咨询费用列入建设成本,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终止项目,依据审计业务委托书,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基本审计咨询费用。相关费用在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为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以5%审减率为标


 

 

 

 

准,审减率在 5%及以下的,审计咨询费用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从工程建设费中支出;审减率超出5%的,超出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审计咨询费用支付条款。

审减率计算以审计处最终核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同步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4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