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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校发〔2026〕19号 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2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师校发〔2026〕19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试行)》,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6年4月30 日


 

 

 

北京师范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且在学校财经处核算或在校园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以及房屋修缮、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基础设施、园林、信息网络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所开展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紧密结合的工作原则,实现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评价的有机融合。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修缮管理处、保卫处(部)、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珠海校区建设指挥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于每年年末向审计处提交下一年度待送审项目清单,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对于年度内新增审计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提报审计处后,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本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取适宜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相关领导汇报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处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对于涉及敏感或保密信息的审计结果,按国家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限定信息公开范围,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 审计处严格按学校采购规定选用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和良好信用评价等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并与其签署廉洁承诺及保密协议。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审计规


 

 

 

 

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监督与考核。相应审计咨询费用按规定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审计处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担任顾问或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服务。

第十条 审计处应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加强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章 审计方式、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单项工程投资估算金额的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结算审计等方式。审计处可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审计方式做适当调整,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根据管理需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第十二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进行审计:

(一)投资估算金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二)投资估算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但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或更高级别会议决策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无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仅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其中,竣工结算造价在2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审计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造价在


 

 

 

 

8-20 万元(含 8 万)之间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支付工程结算款前向审计处提交结算资料,审计处进行抽查审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竣工结算造价在8万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会同项目管理单位视情况组织抽查。审计处与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财经处和项目管理单位等部门会商,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确定抽查范围和比例,并根据当年项目风险状况适时做出调整。

对于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单位需求,审计处可对其业务实施的重点环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对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财务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展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基本程序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出具审计报告阶段。

(一)在审计准备阶段,对于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须及时提供经审核的审计所需资料(以下称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处正式接收送审资料后予以审计立项,组建审计组;

(二)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运用实地核查、全面比对、沟通洽谈、市场询价、复算核验、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方法与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在审计报告出具阶段,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报告初稿以及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出具建设工


 

 

 

 

程项目审计报告终稿及审计意见书,并负责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或其他工程项目审计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重点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业务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的具体实施方式、程序和内容,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师校发〔2026〕20 号)《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师校发〔2026〕21号)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确保审计质量。发生审计利益冲突、廉洁风险、近亲属回避等情形时,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校发〔2023〕4号)进行处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若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审计处应予以警诫告示、依约定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审计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二)审计质量不过关或存在重大疏漏;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工作;

(四)审核成果文件不合规;

(五)泄露学校秘密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审计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

代建、代管等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专业履职失误,

扰乱审计工作,泄露学校秘密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对其提出警诫告示、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等行为,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缺陷,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如实验幼儿园本部及在京分园、实验小学、京外实验台站、校工会、教育基金会、校友会等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按此办法执行;其他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同步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师校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宣传和落实。审计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定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4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