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0年8月15日
北京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的措施和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负责督促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组织领导,将审计整改纳入本单位议事决策范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展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审议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事项,以及其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实行联动机制,统筹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增强风险管理的联防联控能力。相关单位的分工与责任如下:
党委组织部、人才人事处负责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依规依纪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
党委巡察督导办公室负责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列入巡察督导范畴。针对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等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督查的单位和事项,启动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及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实现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内部控制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审计发现问题作为风险识别的重要依据,促进学校内控建设;
审计处负责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并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各有关部门负责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按照审计建议书要求的时限,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党委组织部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对账销号机制,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审计处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整改落实的予以销号;对整改未到位的,督促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加快整改,直至销号。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在收到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汇总,评估总体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经领导小组决定,移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