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0年8月15日
北京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自设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工作,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尊重科研规律,促进科研活动规范开展。
第四条 审计处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的结合与协调,强化审计项目与审计组织方式统筹。
第五条 审计处与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督导办公室等部门建立检查结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战略部署情况;
(二)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等;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情况;
(四)经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等;
(五)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六)科研设备材料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
(七)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的程序
第七条 为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管,科研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督导办公室、财经处、人才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科研项目经费审计项目建议清单,上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审计资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由学校内部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相应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先征求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审计处须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的,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送科研院、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为整改主体,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落实。科研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研究后续处理办法,并督促整改,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须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由审计处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对科研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师校发〔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