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校发〔2023〕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
2023年2月22日
北京师范大学
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对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的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推进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七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组长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以及落实学校有关经济工作要求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仅适用于企业领导人员);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仅适用于企业领导人员);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根据审计任务和审计资源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事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审计组通过审查资料、访谈、征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加强与巡视、纪检监察、内部控制的贯通融合,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财经制度情况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有关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审计报告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出具的报告,由审计处进行审核后,报书记、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及整改等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出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出具正式报告。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抄送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抄送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抄送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说明未完成的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宣传、落实。审计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师校发〔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