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校发〔2023〕4号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
2023年2月22日
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活动,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内部单位和有关项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包括捐赠)、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建设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设双组长,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巡视、组织工作、财经、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组织、纪监、巡视、财经、国有资产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决策部署;审议学校审计工作的战略部署和规划;建立审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重大制度;审议审计年度计划、布置审计任务;统筹协调并指导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工作;审议通过学校审计工作年度经费;审议决策其他审计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等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二级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审计处可以对以上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二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拟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编制审计计划,报请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建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四严禁”工作要求即: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八不准”工作纪律即: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整改工作融入思想建设,融入班子建设,融入廉政建设,融入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包括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相关内容,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沟通,提高监督效能,共同促进整改落实。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四十条 审计处对具有内审机构的二级单位开展审计时,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按照干部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参与内审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行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宣传、落实。审计处对本规定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定执行不力,追究审计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师校发〔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