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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9-09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审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归档是指审计处按照档案馆的要求,将装订好的审计卷宗移交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处的各类型审计。

第六条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遵循按项目类型、性质分类等原则,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立项类文件材料,实施项目审计的委托书、领导批示、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纪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等;

()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小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等。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

(一)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内的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审计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电子审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按照档案馆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审计处和档案馆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校级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于审计处内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需经主管处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审计档案时,严禁涂画、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处

                                        2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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