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投资评审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1日
北京师范大学
建设工程投资评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避免出现超概算、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对其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进行评审;第二阶段是根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对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四条 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投资5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审起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含纪检监察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经处、审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负责人及校内专家。领导小组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挂靠预算评审中心。
第七条 投资评审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聘请熟悉学校办学情况的财务专家、基建修缮及管理工作专家组建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作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及投资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立项投资评审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投资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等。
第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在立项前须报投资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基建项目须在上报可研评估前报投资评审办公室进行评审。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应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四章 设计概算评审
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评审主要包括评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符合立项批复的投资规模、分部分项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应根据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设计概算须控制在立项批复的投资规模之内,并报投资评审办公室审核。加强设计管理,提升项目品质,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应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报告,包括校内规划审批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设计概算审核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出具评审意见,报投资评审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建设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上报前需征求审计处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