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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校发〔2017〕6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19  

 北京师范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或重点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条 审计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或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审计处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审计。

审计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或者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第二章  审计类型和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1.全过程审计

   投资概算在3000万以上的新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般实施全过程审计。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并对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复核。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监督、评价和考核,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竣工结算审计

    8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结算,审计处可组织抽查;

    8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可安排专人进行自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

    3.竣工决算审计

    实行竣工决算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实施。

    4.工程管理审计

根据审计计划开展与工程管理相关的其他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处可安排专人进行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全过程审计是对大型建设工程(含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和设计、招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开展动态的审计监督、咨询和评价活动。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审计和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的重点是合同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和工程款支付审计、结算审计及决算审计等。

1.造价审计包含对工程各个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变更洽商组价、材料设备认价等。

2.招标审计是对工程各类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经济合同及招标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等。

3.工程款支付审计是根据合同和项目进度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付款审计的送审金额起点,一般指合同金额20万元(含)的付款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列席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上报前,应先征求审计处意见。

    第九条 审计的基本程序

1.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全过程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遴选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提供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

2.审计实施。审计处与社会中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审计委托合同,确定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同时报工程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全过程审计条款。

工程管理单位对过程中送审事项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全过程审计送审单”,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然后由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对送审事项进行审计。社会中介咨询单位采取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审计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意见,经审计处复核后发工程管理单位。

3.审计终结。根据审计意见,形成各类审计成果文件,并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协助配合审计处处理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情况制定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计划,并保证结算审计的时间和质量。

    2.工程管理部门汇总并初审工程结算资料,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审计处登记。

    3.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依据时间先后顺序及时组织、安排和实施审计,根据工程情况安排专人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委托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审计的由审计处组织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

    4.工程结算审计的初审意见应征求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持有异议者,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要及时进行研究、核查、解决。

    5.审计意见达成一致后,自审项目由审计处出具结算审计结果,委托社会中介咨询单位的工程项目,由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并出具审核报告。对建设资金超过3000万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审计处应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1.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间接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2.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建设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3.项目竣工决算总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5.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1.审计准备。审计处根据工程财务部门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委托函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社会中介咨询单位的遴选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审计实施。审计处与社会中介咨询单位签订竣工决算审计委托合同。社会中介咨询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竣工决算审计征求意见稿。

3.审计终结。根据竣工决算审计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形成各类审计成果文件,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审计范围包含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程序

1.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管理审计,审计处根据审计任务确定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社会中介咨询单位的遴选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审计实施

1)了解和搜集被审计单位工程管理概况及相关内控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审计调查

2)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3)送达审计通知书

4)召开工程管理审计进点会

5)实施工程管理审计

6)起草工程管理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

7)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

8)报相关领导审批审计结果

对于委托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的工程管理审计,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并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和确认。

3.审计终结。根据审计意见,形成各类审计成果文件,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审计中若涉及财务、招标管理等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包括全过程审计费、竣工结算审计费、竣工决算审计费、专项审计费等,其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财建〔2016504号)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包括全过程审计费、竣工结算审计费、工程管理审计费等,其费用在申请立项的修缮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其他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其费用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八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审计部门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确保审计质量。若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珠海分校、基金会、各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师范大学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师校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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