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决定,审计处将开展以下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序号 |
单位及职务 |
1 |
校团委书记 |
2 |
未来教育学院院长 |
3 |
党委办公室主任 |
4 |
财经处处长 |
5 |
副总务长兼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主任 |
6 |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党总支书记 |
7 |
系统科学学院院长 |
8 |
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
9 |
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党委巡察督导办公室主任 |
10 |
历史学院院长 |
11 |
数学科学学院院长 |
12 |
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
13 |
物理学系党委书记 |
14 |
天文系系主任 |
15 |
天文系党总支书记 |
16 |
出版集团董事长 |
17 |
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直属党支部/党总支书记 |
18 |
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
19 |
科研院常务副院长、综合处处长(兼) |
20 |
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院长 |
21 |
图书馆馆长 |
22 |
离退休工作处处长 |
23 |
统计学院院长 |
如有相关事宜需要反映,请与审计处联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将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相关规定。敬请广大教职工支持和监督审计组的工作。
审计处监督电话:58802198,邮箱:sjjd@bnu.edu.cn
特此公示。
附:《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审计处
2025年3月24日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